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给农户造成损失的,除了要赔偿农户损失外,还要面临超过经营额数十倍的罚款。但是仅仅只有罚款而已吗?看了下面这个案例你就知道不只是罚款这么简单。
肥料检出含有农药成分,被罚款5161元!
目前农资市场上,出现一批以水溶肥料产品宣称具有杀虫、杀菌、除草等功效。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只要肥料里面添加了农药,该产品就属于农药,应该按照农药进行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
以下这家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全营养水溶性肥料”, 产品包装上标有肥料登记证号,经抽检,肥料中含有农药成分,被按经营假农药处罚并曝光通报,望广大农资经销商从中吸取教训,把好产品进货关。
2018年07月由河南省郴州市农委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对全市农资市场进行了检查和执法抽样,抽取了标签上显示肥料登记证号为农肥(2015)准字4631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为20171208,规格为200mL/瓶,由泉农(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控股公司(河南东信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泉农靓优矿物质全营养水溶性肥料,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授权站检验,检出含有0.2%的农药成分“胺鲜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四十四条,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构成经营假农药行为。
当事人通过生产厂家发货该种肥料登记证号为农肥(2015)准字4631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为20171208,规格为200mL/瓶,由泉农(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控股公司(河南东信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泉农靓优矿物质全营养水溶性肥料共2件共80瓶,货值400元,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售出23瓶,销售单价7元/瓶,销售所得161元为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情形,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之规定,构成经营假农药违法行为。如有销售所得,为违法所得。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并参照《郴州市农业行政处罚种植业部分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按以下基准执行: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最终,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57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1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51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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